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02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合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区秀山路3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底一次性支付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5万元整。案件受理费7514元,减半收取3757元,由西安市神马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402执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