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602执1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玉龙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安置小区**楼**。
延安市启翔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10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0元及执行费1460元)。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车辆户籍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产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装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945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