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499906N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15号楼2-101室,联系电话:1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071257508R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北教场翱翔君越酒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2022)陕06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2165992元及违约金(以216599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陕AY××**福庆天王牌轿车一辆、陕A6××**越野车一辆、陕J7××**起亚牌轿车一辆、陕JP××**田野牌轿车一辆、陕JR××**起亚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6××**宝马轿车一辆,以上车辆经了解被执行人**、**已不在使用且已抵押,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富县惠丰种子公司北楼3-701室,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城字第2××7号的房产抵押于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已被另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富县南教场***,房产证号为陕(2017)富县不动产权第0×**的房产抵押于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权属不明,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不予处置,且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向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翱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8执8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