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29民初5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9日,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完家山金碧水住宅小区G5幢1单元2-3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430767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威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7216A。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0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