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629民初118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25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41年11月26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媳,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泽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完家山金林碧水住宅小区G5栋1单元2-3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4307677R。
法定代表人:杨洋。
原告**、***与被告富泽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被告富泽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同月19日以(2021)云0629号11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富泽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差欠毛晓东的运费等360,7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1日,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原威信县国土资源局)与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威信县三桃乡三桃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授权李光兴负责该工程施工,李光兴将该工程的砂、石料等交由毛晓东运输。2016年9月30日,经毛晓东与被告的现场负责人李怀香计算,被告毛晓东的运费共计710,718元,已支付350,000元,尚欠360,718元,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向毛晓东出具欠条,约定待业主拨付尾款时一次性付清。毛晓东于2017年11月病逝。后被告将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兼并。威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初将全部工程尾款支付到被告的账户,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尚差欠毛晓东的运费。二原告作为债权人毛晓东的继承人,依法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作如前诉请。
被告富泽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只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提出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毛晓东系夫妻关系;2、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毛晓东系母子关系;3、户口注销证明,证明毛晓东于2017年6月26日死亡,户口已注销;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2018年5月29日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名称于变更为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5、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证明变更后被告的基本信息;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原威信县国土资源局)将威信县三桃乡三桃等2个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承包给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7、欠条,证明被告尚差欠毛晓东运费360,718元,被告以其项目部名义向毛晓东出具欠条,承诺待业主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当庭将原告申请本院从威信县自然资源局调取该局向被告支付涉案工程款的凭证交由原告查证,原告均无异议,但认为业主方已付清被告的工程尾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9月21日,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原威信县国土资源局)与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局将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三桃乡三桃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承包给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开工日期2015年9月28日,竣工日期2016年9月28日,合同工期365天,合同价款4,500,313.72元(结算方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投标单价计算)。合同签订后,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李光兴负责该工程施工,毛晓东为该工程购买并运输石材、砂等建筑材料,经双方于2016年9月30日计算,毛晓东的运费、材料费共计710,718元,减除预支款350,000元,尚差欠毛晓东360,718元,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向毛晓东出具欠条,承诺待业主拨付工程尾款时一次付清。2018年5月29日,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并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6月24日两次支付被告工程款878,221.19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所差欠毛晓东的运费。另查明,债权人毛晓东于2017年6月26日死亡,原告**系债权人毛晓东之妻,原告***系债权人毛晓东之母。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三桃乡三桃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一标段工程后,授权李光兴负责工程施工,毛晓东为该工程购买、运输建筑材料,2016年9月30日,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毛晓东的运费等共计710,718元,减除预支款350,000元,尚差欠毛晓东款项360,718元,承诺待业主拨付工程尾款时一次付清,故认定原告与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毛晓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义务,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毛晓东的运费;欠条出具后,昆明道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被告并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威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20日、6月24日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工程款400,000元、478,221.19元,原告认为威信县自然资源局已付清被告的工程尾款,被告未提供威信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已付清其工程款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纳。因债权人毛晓东已死亡,被告尚差欠毛晓东的360,718元运费系毛晓东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二原告作为毛晓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依法应将该款项支付给二原告,故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款项360,7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被告云南富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邓尚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