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云南盛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珠海中隧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81民初279号 原告:云南盛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珠海中隧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什邡市,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盛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集成”)与被告珠海中隧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大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活动板房款233451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的违约金809元(具体为: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的违约金455元;以14172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的违约金354元),合计:2342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334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位于安宁市温泉度假酒店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订购并安装活动板房,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签订了《活动板房协议书》。合同总价款以设计图纸实际完成为准,付款方式为:活动板房安装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50000元,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3个月后应再支付50%,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四个月后即2022年1月10日之前一次性无息**。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乙方,甲方按应付款项每月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于2021年8月27日完成了活动板房的安装。2021年9月15日,经被告方负责人验收合格并确认案涉合同项下总价款为233451元。但被告始终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也分文未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方垫资200余万元进行建设,项目目前停滞,预计得今年7月份方可启动,现在无力支付原告工程款。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原告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全担保费1500元。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因位于安宁市五月温泉度假酒店项目建设需要,向原告订购并安装活动板房,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签订了《活动板房协议书》。合同总价款约定:以设计图纸实际完成为准;《活动板房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活动板房安装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50000元,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后3个月后应再支付50%,剩余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四个月后即2022年1月10日之前一次性无息**;《活动板房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如甲方(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乙方(原告),甲方(被告)按应付款项每月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应义务,于2021年8月27日完成了活动板房的安装。2021年9月15日,经被告方负责人初步验收合格并确认案涉合同项下总价款为233451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报酬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关于活动板房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严格、全面履行。原告完成板房安装,被告进行了初步验收,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9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50000元、116725.5元、66725.50元。被告未支付报酬已经违约,故不能享受“无息**”的约定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分别自2021年9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0日起分段计算约定滞纳金至偿清之日,本院认为基本合法、合理、正当,第二段滞纳金原告以141725.5元本金计算,视为其放弃本可以以166725.5元计算之部分利益,可以支持。原告关于保全担保费1500元的诉求,因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珠海中隧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盛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233451元。 二、由珠海中隧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盛大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滞纳金(以年利率为3.6%分三段计算,2021年9月15日---2021年12月14日以本金为50000元计;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0日以本金为141725.5元计;2022年1月11日至**之日以本金为233451元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4元,减半收取计2407元,保全申请费1691元,合计4098元,由珠海中隧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