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9民初134-2号
原告***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万全县****新窑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6106289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右玉县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臣丰食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8元,财产保全裁费540元,合计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志星
审判员臧建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