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窑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庆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建国(***之子),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中,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4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大北锅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勇
审 判 员 李妮
代理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