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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哈尔滨大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78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告哈尔滨大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通信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九委人大楼**。

法定代表人国明波,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区红升办事处文化街称中国移动**分公司)。

负责人索世儒,职务不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大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管辖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也应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此为专属管辖,根据原告与被告大明通信公司代理人韩鹏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原告建设施工的管道为南岔管道,施工地为**市南岔区,故不动产所在地应为**市南岔区,故本案应移送**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张明艳

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孙凤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