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82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腾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4122653XU。

法定代表人:蒋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34J9K。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富,北京市重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欣,北京市重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2808元,减半收取6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靖钧

审 判 员  马海棠

人民陪审员  黄晓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