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824号
原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腾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4122653XU。
法定代表人:蒋文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634J9K。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富,北京市重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欣,北京市重光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鑫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2808元,减半收取6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靖钧
审 判 员 马海棠
人民陪审员 黄晓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