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13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133幢406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纬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铝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先锋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立方公司)、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江线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2022)苏01民初2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铝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北京铝能公司与北大先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答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因案涉迁***线材六座高炉煤气精脱硫项目主要由设备等组成,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即不动产。北大先锋公司属对不动产提出的一种技术权利确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由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北大先锋公司未作出答辩。江苏天立方公司、九江线材公司均未作出陈述。北大先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北大先锋公司起诉请求:1.北京铝能公司、江苏天立方公司、九江线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北大先锋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北京铝能公司、江苏天立方公司、九江线材公司连带赔偿北大先锋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3.北京铝能公司、江苏天立方公司、九江线材公司连带承担北大先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大先锋公司自主研发的涉案高炉煤气前端干法精脱硫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2020年7月,北大先锋公司与江苏天立方公司在***福钢铁公司高炉煤气干法精脱硫项目(以下简称“铭福项目”)上开展技术合作,由北大先锋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干法脱硫技术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江苏天立方公司在铭福项目中接触并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后擅自将该技术申请了三项专利。江苏天立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铭福项目的保密义务,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对北大先锋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江苏天立方公司又擅自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北京铝能公司、九江线材公司。北京铝能公司、江苏天立方公司、九江线材公司在相关项目上使用与涉案技术秘密一致的技术方案,共同侵害了北大先锋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北大先锋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铝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与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淮安市、盐城市辖区内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本案系商业秘密纠纷,江苏天立方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北京铝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查明:北大先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江苏天立方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保密协议》等证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载明,自2020年7月始,北大先锋公司与江苏天立方公司在高炉煤气前端干法脱硫技术领域建立合作关系,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终止后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保密协议》载明,江苏天立方公司对北大先锋公司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江苏天立方公司不得利用该项目之技术、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为任何未经北大先锋公司书面授权的第三方(包括江苏天立方公司自办企业或投资企业)服务;不得将该项目之技术、商业秘密用于双方合作之外的商业用途,未经北大先锋公司书面同意,江苏天立方公司不得以该技术为基础进行研发及产品生产;该项目的技术、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始终全部属于北大先锋公司等等。另查明,江苏天立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为县级市,由泰州市代管。本院认为,根据北京铝能公司的上诉意见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北大先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江苏天立方公司违反相关保密义务,擅自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北京铝能公司、九江线材公司,与北京铝能公司、九江线材公司在相关项目上使用与涉案技术秘密一致的技术方案,共同侵害了北大先锋公司的技术秘密,故本案案由应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属于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大先锋公司提交的《战略框架协议》《保密协议》等证据,初步证明江苏天立方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江苏天立方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关联性,其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由泰州市代管)可以作为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江苏天立方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司法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铝能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北京铝能公司提出本案属北大先锋公司对不动产提出的一种技术权利确认,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将本案移送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77号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3年1月17日
关键词
侵害商业秘密;多被告管辖;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法律问题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害技术秘密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