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0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