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383号
申请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3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金寰富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金汁路顺新时代大厦1幢90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金寰富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779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限额1127792元,保函的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金寰富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779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