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02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