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17673号
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101号十一层西侧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谷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罗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一层1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华达电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闫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倪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