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41828号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