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传球,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常风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执行人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网络查询各银行没有发现可供法院执行的足额财产;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拉萨市,回函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网络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查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藏010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
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次仁达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