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7640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80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99W。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红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