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518号
原告:宁波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80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625209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积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205室B区1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CE2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国际物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积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属约定管辖,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现查明,原告公司注册地无办公经营,原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668号银晨国际1号楼19楼,而双方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亦为该地址,非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