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5民初364号
原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1616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垫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