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5405号
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山路东、漓江路南安全科技产业园。
被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8号。
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潜江市蓝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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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