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510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8445W。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丰润花园**203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717494。
法定代表人:陈平。
被申请人:陈平,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天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9085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编码:SZ20191545)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振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平价值人民币45908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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