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2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华云乐园4号楼2单元1层东附。
法定代表人:孙兆云,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5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57743Y。
法定代表人:苏小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55015.83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方式、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扣划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存款1329881.57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此外,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并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42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