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4739号

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贤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敏军。

被告:**,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森

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姜月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