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5民初4739号
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贤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敏军。
被告:**,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森
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姜月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