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恒亿房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新蒲岗大街**泰力工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曾天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伏莱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吴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富瑞沃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恒亿房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伏莱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富瑞沃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依法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一审中部分主张了合作房地产开发应得收益19156320元,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等。
青岛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恒亿房地产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伏莱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青岛富瑞沃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三被告给付原告191563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争议标的额逾3亿元,超出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同时,本案系涉港案件,亦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总之,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裁定:驳回青岛富瑞沃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19156320元,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又经本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上诉人追加被告后又审理了一年多,按照管辖恒定原则,一审法院不宜再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青岛富瑞沃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8)鲁0203民初63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松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