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辖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郭家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初36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瑞富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依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为合同履行地。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双方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应经案件实体审理查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