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和人通网络有限公司

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正和人通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4810号
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中山园路1001号TCL高新科技园E3栋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04564N。
法定代表人全登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秀菊,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正和人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模范下街140号4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沈晶萍。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和人通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1元,因撤诉减半为875.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751元,本院退回原告875.5元)。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