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248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国,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衡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衡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