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59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飓宝,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河南衡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路东侧瑞丰路北侧恒通新城五号楼一单元110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护航路16号兴港大厦B塔15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李飓宝、河南衡达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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