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1428民初244号
原告:***1,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2,女,汉族,1977年3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邵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霍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耿某某,女,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姜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3,女,汉族,1984年2月出生,住武城县城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
被告:陈某某,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德,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远,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79746550U,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德商路东振华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79746550U。
法定代表人:赵益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2、邵某某、李某某、霍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耿某某、姜某某、***3诉被告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6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在各自赔偿责任份额内赔偿原告楼房损坏经济损失暂定600000元;2、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在各自份额内赔偿原告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楼房维修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止临时住房租赁费暂定120000元;3、依法请求判令被告在各自赔偿责任份额内赔偿原告邵某某、李某某电动车库门损坏经济损失15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五户10名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夫妻居住在武城县城区内1号楼1单元,是同单元楼房邻居,共六户人家。***、陈某某夫妻居住101室,姜某某、***3夫妻居住102室,霍某某、高某某夫妻居住201室,孙某某、耿某某夫妻居住202室,***1、***2夫妻居住301室,邵某某、李某某夫妻居住302室。2018年12月20日上午5点半左右,被告***、陈某某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事故。武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对***1、***2,邵某某、李某某,***3、姜某某,孙某某、耿某某4户原告家庭财产及门窗玻璃经济损失作出判决且经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10名原告因爆炸所造成楼房损坏经济损失以及因爆炸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楼房维修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止临时住房租赁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已附卷)合法有效,相关方遵照执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当事人可依据协议另行主张权利;
二、本调解书第一项《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20年6月30日前的租金91655元由被告***、陈某某按照70%比例承担64165.5元,由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按照30%承担27499.5元,两被告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015元减半收取5508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陈某某负担6320元,由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2708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玉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