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武城县武城镇花园屯加油站与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8民初598号
原告:武城县武城镇花园屯加油站。
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德商路东振华街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新刚,德州德城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城县武城镇花园屯加油站与被告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城县武城镇花园屯加油站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武城镇花园屯加油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城县武城镇花园屯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