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8执71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耿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0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72.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