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特326号
申请人:**振,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德,山东广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德商路东振华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79746550U。
法定代表人:赵益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兴,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振、***、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振、***、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振、***、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