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执1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在93×××0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250.50元。现因案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城博远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25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双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