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5607号
原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885504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告:任秋容,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