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2429号

原告:***,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俊,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17楼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078855041H。

法定代表人:蓝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清,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民,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大佛北路段四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3234Q。

负责人:邓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第三人:何成兵,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第三人:吴越鸿,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原告***与被告西南正邦建设有限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第三人何成兵、吴越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2元,减半收取计3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维

人民陪审员 张 弦

人民陪审员 谭艳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佳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