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214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锦绣西路25号区政府第二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5597658H。
负责人:吴仲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楠,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碧沙北路10号新城东方丽园4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7WR7D。
法定代表人:陆开照。
上列当事人行政非诉执行三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10行审3710-3712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缴纳三案的行政罚款及迟延履行加处罚款共计12000元(人民币,下同;每案行政罚款2000元及迟延履行加处返款2000元)并承担三案执行费150元(每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22年7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三案执行款12150元(含执行费1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前述款项扣缴执行费150元后,剩余执行款由本院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三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10行审3710-3712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三案执行费150元已足额扣缴,三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海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