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4284号
原告:***,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碧沙北路10号新城东方丽园4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7WR7D。
法定代表人:陆开照。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