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开江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碧沙北路10号新城东方丽园4栋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7WR7D。
法定代表人:陆开照。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1】125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928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7月2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差额11227.1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8296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001元;5、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19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执行款135354.1元,前述执行款扣缴执行费1902元后,剩余执行款已由本院划拨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1】125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902元已扣缴,本案应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群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丘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