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长盛机械租赁部、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03执2450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长盛机械租赁部
被执行人: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韶关市曲江区长盛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长盛机械部)、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山运建筑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盛机械部支付租赁费6295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日起以6295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清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5805.4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330元,合计10135.49元,由韶关市曲江区长盛机械租赁部负担1582.21元,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53.28元。因被执行人山运建筑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盛机械部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山运建筑公司已履行完毕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据此,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