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2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社区碧沙北路**新城东方丽园**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7WR7D。
法定代表人:陆开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丹,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彬,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黄贝岭社区深南东路**黄贝岭经泽大厦3B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8AE27。
法定代表人:杨海燕,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爽,广东银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曲玉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丹,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彬,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及原审被告曲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山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南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
原审被告曲玉军未作陈述。
南华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山运公司返还借款300000元;2.山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暂计16717元(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3月26日暂计至2021年1月26日,最终金额计算至本金全部支付之日止);3.曲玉军在未缴注册资本本息范围内对山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4.山运公司、曲玉军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一、山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华公司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3月5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曲玉军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山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南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5元,保全费2104元,由山运公司、曲玉军负担,该费用南华公司已预缴,山运公司、曲玉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5129元迳付南华公司。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主张无需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0万元。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委托案外人向上诉人支付了30万元,上诉人确认收到该款项且确认系被上诉人为其垫付开具履约保函费用,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一审时辩称已经分3次每次10万元向被上诉人支付,本案涉及的债务已经结清,并提供银行回单予以佐证。上诉人作为上述3笔款项的支出方,在上述银行回单上备注为“工程款”、“机械租赁”、“土石方费用”,并未作出还款的意思表示,一审结合被上诉人予以反驳提供的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工程挖机签证单》、平安银行的交易系统转账记录以及发票等证据,综合认定被上诉人已就其主张的3笔款项系存在机械租赁、土石方劳务等其他经济往来尽到初步举证责任,鉴于上诉人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并非系机械租赁、土石方劳务等其他经济往来款项而是本案还款,一审认定该3笔款项并非本案还款,举证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关于申请对《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的上诉理由,因一审并非仅根据《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进行事实认定,是否鉴定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符合虚假诉讼的情形,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原审被告并未针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提起上诉,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以及对一审判决的认可。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上诉人以自身名义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履行义务进行改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山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 艳 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