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华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终8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汇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30、32号1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汇华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广州市汇华酒店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33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上诉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上诉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易超前
审判员*娟
审判员*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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