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9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060777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1750156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12910.25***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2858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3857的兴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18日,因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暂不予处理;
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室××层××号车位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至2026年1月17日。根据本院另案对该小区一批车位进行拍卖无一成交的实际情况、结合当下房地产市场行情、车位价值等因素衡量,上述车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待相关市场环境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处置。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谭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