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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门业有限公司、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8781号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美思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美思公司支付工程款21489.97元并以21489.9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计付利息予**公司;2.美思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美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美思公司与**公司签订《佛山佳兆业悦都会公馆项目防火门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美思公司委托**公司安装防火门。涉诉工程于2021年5月30日竣工验收,美思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21489.97元及利息。 美思公司书面辩称,1.美思公司确认尚未支付**公司工程款21489.97元,但其中3199.48元为保修金,涉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保修期为2年,涉诉保修金3199.48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条件。2.涉诉合同并无逾期付款支付利息的约定,美思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3.**公司可以采取提供房屋、保证人、银行存款等方式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故**公司购买财产保全保险是其个人行为,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美思公司没有到庭,视为其对**公司出示的证据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公司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2日,美思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佛山佳兆业悦都会公馆项目防火门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装防火门,工程总价为60713.62元(含税);防火门工程整体安装完成,统一由甲方汇同监理、总包单位、乙方共同对工程进行整体验收,产品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于45个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95%的工程款。此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在保修期开始计算满2年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等内容。 **公司持有涉诉工程《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载明:涉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工程结算审核金额63989.50元,已付款12749.86元,保修金3199.48元,保修期限2年,应付款48040.16元。 2023年2月22日,**公司转账支付100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2023年3月17日,**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诉讼中,**公司确认美思公司在结算后已支付26550.19元,尚欠21489.97元(含保修金3199.48元)。 本院认为,1.工程款。美思公司拖欠**公司工程款21489.97元,有合同、结算造价审批表相互印证,且美思公司亦予以确认,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涉诉合同约定“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在保修期开始计算满2年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甲方于45个日历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而涉诉工程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故**公司请求美思公司支付保修金的条件尚未成就,美思公司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司请求美思公司支付除保修金外的工程款18290.49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工程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2.利息。美思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公司利息损失,又因**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主张权利,故**公司请求美思公司以18290.4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请求超出本院核定数额部分的利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3.担保费。涉诉合同没有关于担保费的约定,且**公司所主张的担保费并非必要诉讼支出,故本院对**公司请求美思公司支付担保费1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美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18290.49元并以18290.4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广东**门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广东**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58元(广东**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5.95元,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63元,广东美思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还予广东**门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