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84民初2482号
原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建设西路38号L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633852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蛟龙工业港青羊园区高新区B-2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67174802G。
法定代表人:甘建业。
原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迪威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有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