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339号
原告:鹤山市桃源镇仁兴五金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建设东路4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52753111P。
经营者:吕俊业,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63385261。
法定代表人:黄卓兴。
原告鹤山市桃源镇仁兴五金装饰工程部诉被告广东联塑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鹤山市桃源镇仁兴五金装饰工程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山市桃源镇仁兴五金装饰工程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麦凤菁
书 记 员 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