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3628号
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来福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林
书记员 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