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蓝宇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5民初24497号
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冶蓝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冶蓝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虽仅提交金融转账凭证两份,但经审查原告公司具备出借能力,被告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故对于原告所诉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6月12日起以7万元为本金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冶蓝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北京中冶蓝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 人民陪审员  李秀珍
书 记 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