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9039号
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渊,被上诉人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举、贾耀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上诉人庭后按照法庭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邮寄的补充证据材料,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导致相关证据未予审查和质证属程序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提出整改建议,并不能因此认定上诉人技术服务没有完成,也不能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本案合同中定制化开发内容因用户需求变化而发生变化,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额外的定制化要求提供服务,因此产生的费用,被上诉人应予以相应补偿。
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酌情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5万元服务费有失公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合同的剩余款项人民币25万元整;2、判令被告以人民币25万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主要约定: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购买重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智慧能源云平台软件服务,包括ie-Cloud智慧能源云平台接入费500000元/套,云平台部署100000元/次,定制化开发150000元/套;合同约定的服务包括平台软件授权、技术服务和培训等;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首年平台年服务费500000元,云平台部署完毕、定制开发及试运行10个站点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部署费用及定制化开发费用250000元;乙方负责平台软件定制化系统部署、调试。甲方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企业LOGO、网络接入等;乙方负责安排专人提供功能使用培训,培训为3个工作日,培训内容为平台功能性介绍,平台实操演练,平台运行维护等。由乙方指定培训计划,甲方组织安排培训人员及所需的场地和设施;乙方确保合同约定的平台功能性的可用性,对出现功能使用异常进行积极响应,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出现异常乙方安排人员进行远程排查;对于未能借据的功能使用异常,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甲方在应用过程中发现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按乙方提供的格式,反馈错误信息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作出诊断;乙方提供的站点接入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完成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服务费用,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服务责任,并保留向甲方追溯违约补偿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ie-Cloud智慧能源云平台接入费500000元。 原告称其诉请的费用系双方合同约定的云平台部署费用100000元、定制化开发费用150000元,合计2500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提供的软件平台服务后出现技术故障,原告称自2019年5月16日起原告一直在整改,整改方案就要做好的时候,2019年11月份被告通知原告项目下马,原告未再继续整改。被告称原告在进行云平台部署部分的服务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多处出现故障,原告存在技术缺陷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合同约定的定制化开发部分,原告未做。原告认可其未进行定制化开发部分的服务,但称其做了被告临时增加的其他项目,并提供其制作的包含“所属模块”、“需求及问题描述”、“提出时间”、“完成日期”、“工时”等内容的表格,称该表格内容即其为原告进行的增加部分的工作。被告称该表格所显示的内容不是被告增加的工作项目,是因为原告的技术出现问题,原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关于该表格所显示的内容,原告称双方无另行付费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合同的剩余款项,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其诉请的该款项包括云平台部署费用100000元、定制化开发费用150000元,其中定制化开发部分未做,但做了被告临时增加的其他项目,故按150000元主张,合计250000元。因双方均认可原告的服务内容存在技术缺陷导致原告一直在整改,并最终未整改完成,鉴于被告实际进行了相关服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云平台部署费用100000元,一审法院酌定予以支持5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150000元,因原告并未实际进行定制化开发,故其主张该部分费用15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做了被告临时增加的其他项目,并提交了记录其工作内容的表格,但被告不予认可,因其单方制作的表格内容显示系对被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决,并不能直接证明系合同外新增的工作内容,且双方并未对相应的工作内容约定另行付费及付费标准,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部分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0元,被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5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合同标的为75万元,其中云平台接入费为50万元,云平台部署为10万元,定制化开发为15万元。双方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被上诉人支付全额首年平台年服务费50万元;云平台部署完毕、定制开发及试运行10个站点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被上诉人支付全额部署费用及定制化开发费用25万元。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软件服务平台服务后出现技术故障,被上诉人进行整改但最终未能完成。一审法院结合以上事实,酌情判令被上诉人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平台部署费用5万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未进行定制化开发部分的内容,对于合同约定的定制化开发费用15万元,被上诉人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完成了临时增加的其他项目,相应费用被上诉人应予支付的请求,因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出现技术故障后不断进行调试和改进,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合同外新增的工作项目,又与双方合同第6.2条出现服务变更签署补充协议的约定相悖。故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该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上海方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向军
书记员  黄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