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411民初3630号
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河南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华锋
书记员  王二建